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在德、智、体几方面全面发展,特设立普通专科生奖学金,并制订奖学金颁发条例。
(2)品德考核不低于80分,体育成绩在良好或85分以上。
(3)文科类专业学生的学习成绩平均分不低于90分,经济或管理类专业学生的学习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5分,理工类专业学生的学习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0分。
(1)综合学分总分名列班级人数的前20%(取整)。
(3)文科类专业学生的学习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5分,经济或管理类专业学生的学习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0分,理工类专业学生的学习成绩平均分不低于75分。
(3)文科类专业学生的学习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0分,经济或管理类专业学生的学习成绩平均分不低于75分,理工类专业学生的学习成绩平均分不低于70分。
说明:若遇符合某个等次奖学金的人数大于学校规定比例的情况,则以综合积分高低排列先后顺序,若再相同,以成绩高低排列先后顺序。
4.凡在德、智、体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获得单项奖学金。
(1)学习优秀奖、学习成绩特别优异者。文科类专业学生的学习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2分,经济或管理类专业学生的学习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0分,理工类专业学生的学习成绩平均分不低于75分(体育成绩除外、各班至多一名)。
(2)文艺、体育优秀奖:在市级文体比赛中个人或团体(主力队员)获前三名的学生。
(3)社会工作优秀奖:在班、团、学生会工作中有突出成绩者,本学期至多只有一门课程不及格。(各班至多一名)
(4)学习进步奖:与上学期相比学习成绩进步幅度不低于15名,课程没有不及格现象。
(4)染发、长发、佩戴首饰、不戴校徽被学校以违纪记录者。
(5)所在寝室卫生检查三次不合格或逢个人卫生值日无故不尽责三次以上。
(6)旷课一节及一节以上,缺课七节以上(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的病假不计缺课)。
(7)期末考试、考查有一门课成绩不及格,不得评定一、二、三等奖学金及学习优秀单项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比例为4%(取整数),奖金为1200元;
2.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等奖比例为6%(取整数),奖金为600元;
3.优秀学生奖学金三等奖比例为10%(取整数),奖金为300元;
1.各项奖学金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奖,每学期评定一次,各项奖不可同时兼得;
施行精神鼓励和物质相结合的办法,发给获奖者“荣誉证书”及奖金。获奖材料归放学生本人档案,作为评定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及毕业就业择优推荐的依据。